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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4-022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敬谊。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856,8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7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724,861,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131,97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7%。
4.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22人,代表股份19,373,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9%。
5.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56,6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
反对17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
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140,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83%;
反对17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47%;
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0%。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56,38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
反对39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920,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28%;
反对39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3%;
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0%。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三)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56,63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
反对18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175,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06%;
反对1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09%;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56,63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8%;
反对19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174,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54%;
反对19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4%;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利润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67,284,815.98元。经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57,224,845.17元,根据《公司章程》(2024年1月)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023年底母公司法定公积金737,555,675.50元,已经达到注册资本的50%,2023年度母公司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母公司本年未分配利润为657,224,845.17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6,739,373,360.85元,减去母公司分配的2022年度利润322,900,848.60元后,2023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7,073,697,357.42元。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75,111,351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7,380,22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3,546,226.00元(含税),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比例约为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35%。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2023年度分红预案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56,37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9%;
反对4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909,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60%;
反对4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具体如下:
关联股东名称 | 存在的关联关系 |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表决情况 |
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 718,790,836 | 回避表决 |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37,591,0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13%;
反对45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0%;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8,919,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76%;
反对45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72%;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郑海珠、胡源
(三)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